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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规范名称使用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名称只能用于被认定的生产经营主体,用于广告的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以及与其相近的标识或文字不可作为商标注册。示范基地牌匾应悬挂或放置于被认定企业或单位的主要办公或经营场所,不得复制和扩大使用范围。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自行制作、伪造、变造、冒用“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名称、标识和文字。
特此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
2024年3月20日
附件:
2023—2025年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名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