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 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若干措施的通知

政策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机构: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时间:2021-10-12 | 2617 次浏览: | 分享到:

(十五)推进常规信息“最多报一次”。大力推动涉税涉费数据“一次采集、共享共用”,对于税务部门已采集过或通过其他部门共享获取的数据,不再要求纳税人缴费人重复报送。

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完善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工作机制,结合实际细化责任分工和步骤安排,确保各项措施及时落地见效。要不断总结经验做法,围绕纳税人缴费人合理需求,持续创新便企利民的服务管理新措施,进一步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更好服务高质量发展。


附件:股权激励情况报告表

国家税务总局

2021年10月12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