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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指引

政策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机构: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 | 发布时间:2018-02-06 | 9403 次浏览: | 分享到:

(八)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研发项目无需事先通过科技部门鉴定或立项

(九)税企双方对研发项目有异议的由税务机关转请科技部门鉴定

(十)当年符合条件未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

(十一)正确处理税务核查与企业享受研究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关系

五、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一)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75%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标准

(三)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

(四)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方式

(五)可以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规定

(六)科技型中小企业季度预缴时不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指引(1.0版)

一、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概述

(一)政策沿革

1.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最初仅限于国有、集体工业企业(1996年-2002年)

我国实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起始于1996年。当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积极推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提高企业经济效益,联合下发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41号),首次就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问题进行了明确:国有、集体工业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税所得额。随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6〕152号)对相关政策执行口径进行了细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享受主体逐步扩大(2003-2007年)

2003年,为进一步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鼓励各类企业增加科技投入,提高经济效益,促进企业公平竞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扩大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03〕244号),将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主体从 国有、集体工业企业扩大到所有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各种所有制的工业企业2006年,《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进一步对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主体进行扩围,在工业企业基础上,扩大到“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税的内外资企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等”。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颁布,以及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各项要求,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制度被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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