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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来源:科技部 | 发布机构:科技部 | 发布时间:2021-12-30 | 3147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八条 引导资金采取项目法和因素法相结合的方法分配。

    第九条 采取项目法分配的引导资金包括:

(一)对国务院办公厅公布的科技创新领域真抓实干成效明显的省份,予以定额奖励;

(二)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区域性创新高地的决策部署,需要重点支持的科技创新基地、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等项目;

(三)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科技创新的决策部署,需要重点支持的其他事项。

    财政部会同科技部等通过竞争性评审方式公开择优确定支持的具体项目,在项目评审前发布申报指南,明确项目申报范围、要求等具体事项。

项目所在重点城市政府或其财政、科技等部门负责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明确绩效目标、实施任务、保障机制以及分年度资金预算等,并按照项目申报要求提出申请。

第十条 各省应当按照财政部、科技部有关引导资金项目储备要求,积极做好项目储备库建设,扎实开展项目前期工作,提升储备项目质量。

第十一条 采取因素法分配的引导资金,分配因素主要有:

(一)地方基础科研条件情况(占比50%)。体现科研机构、研发人员、科研仪器设备、研发经费投入、基础研究投入等基础科研条件情况。

(二)地方科技创新能力提升情况(占比50%)。体现地方支持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加强科技创新基地建设、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支持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等情况。

财政部会同科技部综合考虑各地工作进展、引导资金使用、绩效评价等情况,研究确定绩效调节系数,对引导资金分配情况进行适当调节。对相关分配因素统计数据不全的地方,引导资金预算数参考其周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类似的省份并结合人口规模等因素综合核定。

财政部、科技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和科技创新发展新形势等情况,适时调整完善相关分配因素、权重、计算公式等,进行综合平衡。   

第十二条 省级科技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15日前向科技部、财政部报送当年引导资金区域绩效目标表,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第十三条 财政部于每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中央预算后30日内,会同科技部按本办法规定正式下达引导资金预算,每年10月31日前提前下达下一年度引导资金预计数,并抄送财政部各地监管局。

第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接到中央财政下达的预算后30日内,应当会同科技部门按照预算级次合理分配、及时下达引导资金预算,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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