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天市监发〔2021〕44号
各部门,各街道,企事业单位: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鼓励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若干政策》已经管委会同意,现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四川天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共四川天府新区工作委员会党群工作部
四川天府新区统筹城乡和农业农村局
2021年8月31日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鼓励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若干政策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和意义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大幅提高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成效”和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要求,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中办发〔2019〕56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年度工作指引(2021)>的通知》(国知发运字〔2021〕3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1〕1号)有关文件精神,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激励功能,提升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以下简称直管区)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管理和服务能力,加快知识产权转化步伐,助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发展,持续优化知识产权营商环境,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资助原则
鼓励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工作遵循“自愿申请、突出重点、严格审核、择优资助”原则。
第三条 资助对象
在直管区内注册登记且解缴税务关系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服务直管区发展的上级事业单位,户籍或工作单位在直管区的个人(共同申请的为专利第一申请人)。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一款资助对象可不限于直管区注册登记企业,第十五条第一款中“获得省级以上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资助对象须注册于直管区。
第四条 条件和要求
(一)资助基本条件
1. 申请资助的专利应具有良好的市场应用前景,符合直管区的产业发展方向。
2. 企业应有明显经济效益,科研院所应有明显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二)不予资助情形
1. 对属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2017)》(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75号)所列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的主体给予取消资助资格处理,对其专利不予资助。
2. 三年内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管理的单位或三年内受到行政处罚的单位,受到简易行政处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