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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侯区进一步加快促进金融业发展若干扶持政策

政策来源: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17-02-06 | 2746 次浏览: | 分享到:

按照《武侯区推进现代金融业发展实施意见》(成武府办〔2016〕77号)的文件精神,为深入实施“七区战略”,构建与武侯区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相适应的金融生态环境,按照政府引导、统筹推进原则,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政策支持对象为工商、税收和统计关系均在我区的金融机构、地方准金融机构、各类金融配套服务机构(楼宇)、通过融资和资本市场发展壮大的各类实体企业,以及参与优化我区金融服务环境的相关机构。

第二条  本政策所称金融机构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第三方支付等经营性持牌金融企业。

第三条  本政策所称地方准金融机构是指经省级及以下金融、商务等主管部门审批,在我区设立的法人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商业保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权益类交易场所等机构。

第四条  本政策所称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含股权投资基金和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机构等)是指工商、税收、统计关系在我区,且在发改部门或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备案的管理机构。

第五条  本政策所称上市是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境外与我国政府签署证券监管合作备忘录的主要证券交易所(纽约证券交易所、美国纳斯达克、香港联交所、新加坡交易所等)首发上市融资;挂牌是指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或成都(川藏)股权交易中心挂牌。

第六条  本政策优先支持落户我区“人民南路金融服务业集聚区”和经我区认定或重点培育的金融专业楼宇的各类金融机构。

 

第二章  鼓励金融要素集聚发展

 

第七条  鼓励金融机构集聚发展

(一)对新成立注册资本达1亿元(含)以上(外资部分按即时汇率折算等值人民币,下同)的法人型银行、证券、保险、期货、信托公司及其专业子公司,自其注册资本金足额到位并实现首次纳税后,分三年按50%、30%、20%比例给予如下补贴: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的,给予500万元补贴;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的,注册资本每增加1亿元,给予100万元补贴,不超过5000万元。

对新成立注册资本达1亿元(含)以上的其他法人金融机构,自其注册资本金足额到位并实现首次纳税后,按实缴注册资本的1%分三年按50%、30%、20%比例给予入驻补贴,不超过5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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