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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武侯区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系列政策音乐产业专项政策(试行)

政策来源: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17-05-02 | 2763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一条 为促进音乐产业加快发展,深入贯彻《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音乐产业发展的意见》(成府发〔2016〕20号),依据武侯区文创产业"十三五"规划,特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支持对象为:在武侯区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纳入武侯区文化产业统计的各类音乐企业总部、综合性音乐机构、唱片公司、乐器产销类公司、演出经济运营商、音乐艺术表演机构、音乐艺术类培训机构、音乐文化传播及版权交易机构、音乐文创类孵化器等音乐产业企业,以及武侯区音乐产业发展需要的专业人才和独立音乐人。

第三条 鼓励音乐产业企业在武侯区落户。

(一)在武侯区新办的音乐产业企业, 对武侯区年度经济贡献在20万元(含)以上的,经区文化主管部门认定,自企业正常经营之日起,以其对武侯区实际经济贡献为参照数,前两年按100%给予产业扶持,后三年分别按80%、60%、40%给予产业扶持。

在武侯区新办的音乐产业企业在武侯区租赁办公用房的,给予一次性租房补贴,最高不超过20元/月/平方米,在500平方米内据实补贴,时限两年。对新注册落户武侯区的音乐产业市级重大项目和市级特别重大项目,在武侯区租赁办公用房的,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30元/月/平方米、40元/月/平方米的一次性租房补贴,分别在500平方米、1000平方米内据实补贴,时限两年。

(二)对在国际知名音乐品牌行业排名前20强和国内音乐行业排名前10强的企业,在武侯区新办区域总部型的独立法人机构,且对武侯区年度经济贡献100万元以上的,经区投资促进主管部门认定,给予一次性开办奖励50万元。自企业正常经营之日起,以其对武侯区实际经济贡献为参照数,前两年按100%给予产业扶持,后三年分别按80%、60%、40%给予产业扶持。

(三)对音乐产业企业上市公司(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境外与我国政府签署证券监管合作备忘录的主要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下同),在武侯区新办独立法人机构,且对武侯区年度经济贡献10万元以上的,经区投资促进和金融主管部门认定,给予一次性开办奖励50万元。如上述企业在武侯区设立省级以上区域总部的,则一次性开办奖励可提高至80万元。自企业正常经营之日起,以其对武侯区实际经济贡献为参照数,前两年按100%给予产业扶持,后三年分别按80%、60%、40%给予产业扶持。

(四)本条(二)(三)款企业在武侯区购置办公用房的(不包括经营用房),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元/平方米,补贴面积不超过2000平方米;租赁办公用房的,给予一次性租房补贴,最高不超过30元/月/平方米,在1000平方米内据实补贴,时限两年。若上述企业被认定为市级重大项目的,则一次性租房补贴可提高至60元/月/平方米,时限不变。

(五)对新注册落户武侯区的外资音乐产业企业,经区投资促进主管部门认定,按照其自注册之日起1年内实际到位注册资金(实际到位注册资金不得低于 25%)外资部分的2‰(按照即时汇率折算为人民币)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对武侯区新增资的外资音乐产业企业,经区投资促进主管部门认定,按照其自增资之日起1年内实际到位增资注册资金(实际到位增资注册资金不得低于 25%)外资部分的2‰(按照即时汇率折算为人民币)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同一项目的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四条 支持音乐产业载体建设。

(一)引导和支持区内高校院所、领军企业、国内外知名孵化机构等多元主体,利用闲置厂房、楼宇和存量土地等改(扩)建为音乐产业孵化载体,对其为提升孵化能力实施场地改造及公共技术设备设施购置等的费用,经区科技和文化主管部门审定,给予20%最高100万元经费补助。

(二)支持音乐类创新创业载体建设,对经第三方专业评审机构评审通过并经区科技和文化主管部门认定的区级创新创业载体,给予载体运营机构一次性最高15万元的补助。

支持音乐类创新创业载体加快引进和培育成长性强的项目入驻。对新注册成立的创新创业载体,载体内孵化企业对武侯区年度经济贡献总计达到50万元以后,经区科技和文化主管部门认定,前两年按其对武侯区实际贡献所得给予100%扶持,第三年给予80%扶持。

(三)对被评为国家、省、市级音乐产业示范园区的单位,分别给予园区运营机构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被评为国家、省、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单位,分别给予4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于音乐产业示范园区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升级的,按照各级奖励数额给予差额部分奖励。奖励资金专项用于园区(基地)基础设施建设和招商运营。

第五条 支持音乐产业企业快速发展。

(一)享受完武侯区新办企业的扶持政策后,经区政府确定的重点优势企业,且对武侯区年度经济贡献较上年增长15%以上,按其对武侯区实际经济贡献增长部分的60%给予产业扶持。

(二)支持武侯区音乐产业企业培育壮大上台阶奖励。音乐产业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分别超过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和1亿元的,经区文化和财政主管部门认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和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对年度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含)以上或从业人员50人(含)以上的音乐产业企业,通过武侯区融资性担保公司担保贷款,担保贷期1年(含)以上且担保费率不超过2.5%,经区文化和金融主管部门认定,对该企业按担保总额1.5%的标准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六条 支持原创音乐产业发展。

(一)音乐产品获奖奖励。对获得受国际性音乐组织认可的国际权威音乐主要奖项,或获得受国家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国内权威音乐主要奖项的原创音乐作品,经区文化主管部门认定,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对在武侯区制作,反映武侯特色、宣传武侯文化、提升武侯形象,有助于提升武侯知名度及带动旅游的音乐作品,且单个作品于一个发行年度内,在主流音乐网站点击量达到1000万次、5000万次、1亿次及以上的,且在同类型作品中排名达到前五名的,经区文化主管部门认定,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2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支持国际级和国家级原创音乐榜、原创音乐奖和原创音乐榜颁奖典礼,在武侯区发布或举办的,经区文化主管部门认定,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于永久落户武侯区的,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另行研究。

第七条 支持乐器产销综合产业发展。

(一)对在武侯区新注册落户,设立各类乐器设计、生产、销售的企业,其营业额当年首次达到2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的,经区文化和财政主管部门认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对在武侯区举办国际国内知名乐器展,以及引进国际国内知名乐器展览落地武侯区,且展览时间不少于1年,展出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的企业,经区文化主管部门认定,给予国际知名乐器展每年10万元(累计不超过50万元),国内知名乐器展每年5万元(累计不超过2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 支持演艺演出及版权交易发展。

(一)支持开发建设室内演艺演出场地。武侯区的音乐企业,在武侯区内新建(含对已建成场地进行改建或翻修)演艺演出场地,并且成功投入运营的(演出场次在20场以上的),经区文化主管部门认定,给予一定的奖励。建设的演艺演出场地座位数在200—400(含)个的,投资额在6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最高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座位数达到400—800(含)个的,投资额在12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最高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座位数达到800—1500(含)个的,投资额在24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最高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座位数达到1500个以上的,投资额在45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支持打造本土知名的大型音乐剧目演出。武侯区音乐企业举办的大型知名音乐剧目演出,年度演出不低于300场次,在武侯区结算的年度总票房收入不低于1亿元,经区文化主管部门认定,给予其一次性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武侯区音乐企业创作生产的音乐产品,在国际或国内进行巡演、且企业依据《成都市人民政府支持音乐产业发展的意见》(成府发〔2016〕20号)成功申领相应补贴的,经区文化主管部门认定,按照市级发放补贴额度的50%给予区级补贴。

(三)鼓励音乐企业在成都举办或引进国内外经典剧目或大型音乐演出。引进的国内外经典剧目或大型音乐演出,经区文化主管部门认定,按照对武侯区的实际经济贡献的100%予以补助,每个产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对于引进在国际国内具有较大影响力的音乐品牌落户武侯区,并依托该品牌举办音乐节会活动,在武侯区结算的年度总票房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的,经区文化主管部门认定,给予其一次性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五)鼓励区内的音乐企业培育自身的音乐文化品牌,其培育并推广的音乐(乐器)展、音乐节、音乐颁奖礼等音乐文化品牌,受到国家文化或新闻广电主管部门认定的,经区文化主管部门认证,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六)支持版权交易。在武侯区进行音乐版权交易的音乐企业或权利人,经区文化和投资促进主管部门认定,按照对武侯区实际经济贡献的100%予以补贴。

第九条 鼓励发展音乐文化教育培训和音乐人才培养。

(一)在武侯区注册的以培养音乐从业人员和从艺人员为目的的音乐文化专业培训机构,对武侯区年度经济贡献在5万元(含)以上的,经区教育和文化主管部门认定,自企业纳税之日起,前两年按其对武侯区实际经济贡献所得的100%给予扶持,后三年分别按80%、60%、40%给予扶持。

(二)音乐创作、演唱、制作、经纪等领域的品牌音乐人物在武侯区注册音乐企业,经区人才和文化主管部门认定,给予最高20万元的综合资助。对音乐创客在武侯区设立音乐工作室创作创业的,实行项目资助制度,经区文化主管部门认定,最高给予10万元的综合资助。

(三)音乐产业企业在武侯区集中汇缴的个人年度经济贡献达到 100 万元(含)以上的,经区财政主管部门认定,对企业不超过 5 名高管人员个人对武侯区实际经济贡献的100%为参照数给予上述个人一次性奖励。企业集中汇缴的个人年度经济贡献超过100万元后,每增长100万元,增加不超过5名企业高管人员的一次性奖励。

(四)对未在武侯区注册无独立法人资格的音乐人才工作室,个人或工作室对武侯区年度一次性汇缴的个人年度经济贡献达到 50—500万元的(含500万元),经区财政主管部门认定,按其对武侯区汇缴的个人实际经济贡献的 40%为参照数给予一次性奖励,个人对武侯区年度经济贡献在500万元以上的,按其对武侯区汇缴的个人实际经济贡献的 50%为参照数给予一次性奖励。

(五)对受武侯区邀请的音乐艺术家,在武侯区举办专场演出,经区文化主管部门认定,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条 对引进国际国内音乐产业领军企业总部、重大音乐产业项目和顶尖音乐艺术人才、在武侯区投资新(改)建大型专业化音乐演出场所、开展重大国际国内艺术交流等,以及其他上述政策不能覆盖的可助推武侯区音乐产业发展的重大项目和重大活动,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另行研究。

第十一条 享受本政策财政扶持、补贴和奖励的企业,必须在武侯区工商注册、税务登记,企业存续期不得低于 10 年或投资协议约定年限,在此期间迁出武侯区的,原享受的扶持补贴奖励资金须全部退回。

第十二条 同一音乐产业企业、项目、个人同一年度申请了武侯区其他相关政策扶持的,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对相关单位或个人在资金申请中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的,全部追缴已拨付资金,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符合本政策扶持条件的企业或机构,向税收关系所属地(街道或武侯新城)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初审后送本政策规定的相关条款认定部门审查,审查通过后按相关规定报区委、区政府审批实施。

第十四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本政策各条款由所涉及相关责任单位负责解释,有效期五年。本政策实施过程中,如与上级部门出台的新规定不符,按照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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