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成都国家中心城市产业发展大会精神,深入实施“中优”发展战略和“产业立区”战略,着力提高产业层次,提升发展能级,进一步做优电子商务产业链,构建电子商务产业生态圈,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健康快速发展,打造中国西部电子商务产业生态示范区,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政策的支持对象为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和统计关系均在武侯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电子商务运营、应用及专业配套服务的企业和相关机构。
第二条 本政策所称“电子商务企业”包括以下类型:
(一)电子商务平台企业:企业拥有利用互联网和移动通信进行产品展示、信息发布、价格指导等商务活动,并部分或全部实现在线撮合、网上交易、在线或移动支付等服务功能且正常运营半年以上的电子商务平台,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来源于平台交易服务,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和财务管理制度。
(二)电子商务专业服务企业:企业为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电子商务应用企业、网商等提供营销渠道服务、应用解决方案、业务流程外包、第三方支付或移动支付服务、数字认证和培训服务等专业服务商和内容提供商。
(三)电子商务应用企业:包括加入第三方平台实现网上交易的企业、自建或共建电子商务营销渠道的企业。
第三条 本政策优先支持落户“武侯新城电子商务集聚区”和经我区认定或重点培育的电子商务专业楼宇的各类电子商务企业。
第二章 支持电子商务应用,壮大产业生态圈应用层
第四条 支持传统企业应用电子商务。
(一)对武侯区线下实体企业成立独立核算的电子商务销售公司,首次实现网络年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且纳入武侯区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统计的,经区商务主管部门和区统计部门认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对武侯区大型电子商务平台公司,每引进一个武侯区实体企业在其网络平台上进行销售,且年销售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经区商务主管部门认定,给予平台公司5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五条 鼓励各类电子商务应用模式发展。
(一)支持垂直型B2B电子商务发展。对企业通过电子商务方式开展B2B业务,经区商务主管部门认定,给予其线上交易额1%的资金补贴,单个企业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二)支持限上B2C电子商务发展。经区商务主管部门和区统计部门认定,对年网络销售收入在武侯区限上企业统计标准以上的B2C电子商务企业,销售收入每增加1000万元,给予5万元补贴,依次递增后,对同一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支持B2C电子商务上规模。经区商务主管部门和区统计部门认定,对年网络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的B2C电子商务企业,销售收入每增加5000万元,给予10万元补贴,依次递增后,对同一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