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提升医药流通新业态监管质效。建立药品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安全风险共治联盟,压实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责任。支持批发企业有效整合仓储资源和运输资源,构建多仓协同物流管理模式。优化许可流程,提高零售连锁率。按照省级炮制规范炮制的中药饮片可按规定跨省销售,按照国家药品标准生产的中药配方颗粒可直接跨省销售。(国家药监局牵头,商务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国家中医药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支持医药产业扩大对外开放合作
(十八)深入推进国际通用监管规则转化实施。持续推动药品审评技术要求与国际人用药品技术协调会规则协调一致,支持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参与创新药物早期临床研发,支持开展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促进全球药物在我国同步研发、同步申报、同步审评、同步上市。积极推进国际医疗器械监管机构论坛、全球医疗器械法规协调会技术指南在我国转化实施。(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药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探索生物制品分段生产模式。省级药品监管部门提出申请,国家药监局同意后,在部分地区开展生产工艺、设施设备有特殊要求的生物制品分段生产试点,率先推进抗体偶联药物、多联多价疫苗等分段生产。支持符合条件的境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在统一的药品质量管理体系下,以自建产能或者委托生产形式开展跨境分段生产。(国家药监局牵头,试点地区省级人民政府配合)
(二十)优化药品医疗器械进口审批。简化香港、澳门已上市传统口服中成药审评审批。优化进口药材管理,扩大境外优质药材资源进口。境外已上市药品在取得我国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后,对符合要求的获批前商业规模批次产品,允许进口销售。优化已在境内上市的境外生产药品医疗器械转移至境内生产的审评审批流程,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将原研药品和高端医疗装备等引进境内生产。(国家药监局负责)
(二十一)支持药品医疗器械出口贸易。加快推进加入国际药品检查合作计划。将出具出口销售证明的范围拓展到所有具备资质的企业按照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生产的药品医疗器械。加强中药资源国际交流合作,积极开展国际监管政策宣贯和交流,支持具有临床优势的中药在境外注册上市。(商务部、国家中医药局、国家药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构建适应产业发展和安全需要的监管体系
(二十二)持续加强监管能力建设。优化监管技术支撑机构设置,加强专业化队伍建设,充实高素质专业化技术力量。逐步赋予能力达标的审评检查分中心更多职责,扩大审评产品和检查企业范围,稳步发展与区域产业特点相适应的审评检查能力。推进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医疗器械审评机构和审评人员能力评价。鼓励各地结合医药产业发展实际,完善地方监管体制机制,加强队伍能力建设。鼓励有条件的省级药品监管部门积极推进改革试点,开展更多药品医疗器械审评等工作。(国家药监局牵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