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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供销合作社培育壮大工程项目实施指导意见

政策来源:简阳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 发布机构:简阳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 发布时间:2024-12-20 | 116 次浏览 | 分享到:



为认真落实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持续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加快建设为农服务综合平台的实施方案》(成委农领发〔2023〕14号)有关要求,按照资源统筹、整体推进的思路,突出县级供销合作社和成都益民集团代管社资企业的资源统筹能力,重点支持有条件的区(市)县供销社和市属社有企业建立完善供销服务体系,推动供销合作社高质量发展。

一、支持方向

2025年重点支持基层社高质量发展、数字供富体系2个方面内容建设。

二、主体资格要求

(一)项目采取县域打包、整体推进方式进行,申报主体为县供销社。

(二)项目实施主体为简阳市供销系统全资或绝对控股的社有企业和基层社,供销合作社持股超过 50%,同时须纳入全国财务直报系统管理(为合并报表单位的,应提供情况说明)。

(三)县供销社作为项目工作主体和责任主体,须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完善项目管理(申报、审批、监管、验收、绩效评价、运营管护等项目全生命周期)、资金管理和资产管护等制度,严格落实项目主体责任,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负责。

三、财政资金使用方式及补贴标准

(一)财政资金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日常办公、工资福利等一般性支出;不得用于租赁经营场地、购置办公家具。项目总投资不得包含征地拆迁费、土地使用费、房屋租金(项目建设期内除外)、经营性流动资金(或项目运营管理费用)、目录内农机具(成农机〔2022〕5号)购置费用等支出。

(二)可采用先建后补或商同级财政按项目进度支付等形式拨付财政资金,具体拨付方式请在项目《实施方案》中予以明确。

(三)除多渠道筹资项目外,财政补助资金对同一项目原则上不重复支持,同一项目申报了中央、省级补助资金或申报了多项市级专项资金的,应当说明已获得或正在申报的补助资金情况。

(四)具体项目财政资金补助标准如下:

1.基层社高质量发展建设项目。财政资金补助比例不高于项目总投资的50%,单个项目申报主体市级财政资金补贴金额控制在150万元以内(不包含土地托管面积服务补贴),补贴资金由项目申报主体在本类型项目中整合使用,但不得跨项目类型使用。

2.数字供富体系建设项目。财政资金补助比例不高于项目总投资的 50%,单个数字供富综合服务中心建设项目补助不超过 50万元,单个项目申报主体市级财政资金补贴金额控制在 200万元以内。

四、建设内容                    

(一)基层社高质量发展建设。支持在本区域内开展4个及以上的基层社建设,其中须包含2个及以上的基层社示范社提升建设。通过购置或更新改造经营服务设施设备,扩大经营服务规模等方式,拓展再生资源回收、城乡流通服务、社区消费服务、农业全程社会化服务等综合性为农服务功能,促进基层社示范社进一步建实建强、联动发展,新建基层社或改造提升薄弱基层社建成后达到基层社示范社标准。对建在中心镇的基层社示范社提升给予优先支持。

(二)数字供富体系建设。支持按照成都市“数字供富”试点建设方案要求,在本区域内开展 4个及以上数字供富综合服务中心建设。主要围绕系统化积分体系、数字化运行体系、综合性服务体系建设智能化综合服务中心,重点开展农产品销售服务、生活性经营服务、基层数字化党建服务、数字化公共服务、农村普惠金融服务等内容。

五、建设要求

(一)基层社高质量发展建设

1.基层社示范社提升后,须自主开展符合示范社标准的多项经营业务,在基层社原有经营服务基础上,服务功能更加完备、实现可持续发展盈利。

2.对新建基层社或改造提升薄弱基层社的,要按照示范社标准进行建设或改造提升;要按照《省供销社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规范基层供销合作社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川供发〔2021〕24号)要求,规范登记注册。

3.新组建基层社应当实行独立核算,并对供销合作社投入的资金进行股份量化。采用股权投入形式支持的项目,应当在县级方案中明确出资到位时间。与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主体合作建设的,要按照股份合作制或合作制原则进行治理,各合作方应产权归属清晰、权责明确。

4.县级联合社应当加强对基层社建设所形成资产、股份的监督管理,完善内部管理及资产管护制度,确保供销合作社资产资源有效运转;应当依法依规履行供销合作社的行业指导和对基层社的监管职责,加强新组建基层社的财务监督,规范财务统计数据报送等。

(二)数字供富体系建设

1.建立与村(社区)的良好合作关系,开展村(社区)治理积分的运用服务。

2.协助村(社区),结合实际,制定形成积分量化、积分评定、积分运用等管理办法,构建一套符合村民意愿、具有带动作用的积分制度体系。协助村(社区)完善线上数字乡村治理平台,实现积分量化、评定、公示、运用等环节的数字化运行。

3.数字供富综合服务中心须具备乡村综合运营平台和服务村(社区)线上数字乡村治理平台能力。乡村综合运营平台可实现对村(社区)治理积分的兑换、消费、基层党建、公共服务、农村普惠金融等服务,服务功能结合各地实际设置;吸引带动村(社区)数字乡村治理平台注册居民(含常住居民)达到居民总数的 50%以上。            

4.数字供富体系建成后,当年至少开展一次积分兑换活动。鼓励根据积分运营相关管理办法,开展村民个人积分交易,促进邻里互助,提升乡村治理能力。

5.能以市场化方式开展持续经营,提升供销社经营服务能力,助力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

六、建成后的绩效要求

(一)基层社高质量发展建设

1.数量指标:改造提升或新建基层社 4个及以上。

2.质量指标:项目内基层社建成并运营后达到基层社示范社标准。

3.经营效益指标:提升后基层社财务报表年营业收入增幅不低于5%(新组建的基层社当年应当实现营收)。

4.社会效益指标:农民社员(城镇居民)占成员总数不低于80%、社员(城镇居民)数不低于 100人或组织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

5.满意度指标:服务对象的满意度不低于 80%。

(二)数字供富体系建设

1.数量指标:建成数字供富综合服务中心 4个及以上。

2.质量指标:乡村综合运营平台可实现对村(社区)治理积分的兑换服务、消费服务、基层党建服务、公共服务、农村普惠金融服务等功能。

3.经营效益指标:能以市场化方式开展持续经营,建成当年单个数字供富综合服务中心开展积分兑换服务等活动不低于1场次。

4.社会效益指标:数字乡村治理平台注册居民(含常住居民)占居民总数的 50%以上,能实现积分量化、评定、公示、运用等环节的数字化运行,助力提升乡村治理能力。

5.满意度指标:服务对象的满意度不低于 80%。

七、建设期要求

(一)以资金年度当年为期,原则上应于资金年度当年底全面完成。

(二)自2024年开工实施且未获得其他省市财政资金支持,但目前尚未完工的项目,可纳入本项目支持范围;对2024年开工实施的在建项目,应于2025年全面完成项目建设任务。

八、申报材料编制要求

1.申报单位(县级主管部门)承诺书

2.项目《实施方案》

(1)基本情况

①县域相关产业摸底情况。包含县域相关产业基本情况,经营服务设施、覆盖率、基本功能及区域发展存在的问题或短板(分项目类型阐述,下同)。

②申报主体供销合作社基本情况。包括县级供销合作社所管辖或有股权关系的企业、基层社情况和有业务往来的经营服务网点情况,有关服务体系建设情况,供销合作社职工情况,已拥有的建筑设施、配套仪器设备以及土地房屋情况等。

③实施本项目所具备的条件。如获得县、镇、村的支持情况,县域经营服务设施、覆盖率、基本功能等现有资源情况,前期工作开展情况、存在的短板问题等。

④项目实施地点分析。土地或房屋权属、获得方式,项目启动相关的前期工作开展情况。

(2)重点工作任务。根据申报项目类型,结合本县域供销社实际、基础条件等,提出达到该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要求和绩效要求的县域总体任务或工作计划;细化明确项目建设重点,形成具体项目建设任务和单个项目实施方案(包含实施主体名称、拟建设地址、项目主要建设内容、投资概算、财政资金拟使用方式、实施条件等,须逐一列明),并在附表填写《建设项目清单》。

(3)绩效分析。根据申报相应项目类型,结合摸底情况、重点任务情况和绩效要求等,设置县域总体发展目标,包括体系构建情况、建设后达到的设施服务规模和建成后要达到的业务能力、经营效益、社会效益等主要业务经营指标,应尽可能量化表述。

(4)资金概算。根据项目建设任务汇总形成县域项目总体投资概算,并明确财政资金投资内容。对有补助限额要求的单个项目(如数字供富体系建设项目),须列出单个项目细化投资概算、申请财政资金金额及建设内容。

(5)财政资金拨付方式。申报单位可采用先建后补或商同级财政按项目进度支付等形式拨付财政资金,具体拨付方式请商同级财政后在实施方案中明确。

(6)进度安排。按照建设期限要求,明确对具体项目的建设进度安排,须包含项目申报、批复、供应商等主体的组织筛选,项目实施、绩效评价、验收、资金拨付、结果备案等项目管理各流程安排。

(7)保障机制

①组织保障。须成立由供销部门主要领导负责的项目领导或协调工作机制,完善项目管理制度,落实项目管理具体责任主体,明确项目的申报、审查、建设监管、调度、验收、绩效评价等要求。

②资金监管。明确县级供销合作社对财政资金使用、监管等制度,落实县级供销合作社对实施主体资金使用的管理办法或要求。

③供销合作社权益保障。明确建成后形成资产的权属、管护责任、建成项目的运营管理模式、运行人员配置等;采取承包或委托经营的,还需要明确供销合作社的权益保障措施。

3.附录

(1)实施主体资格证明。如营业执照、中国信用等官方网站信用查询情况,供销合作社持股比例证明等。

(2)筹资能力证明。包含实施主体出具的建设所需全部资金来源证明和及时足额到位承诺,实施主体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如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涉及投资项目的,还应当由投资方出具资金来源证明及承诺。

(3)建设地址证明。提供建设用地或用房等相关证明材料。

(4)以投资形式获得过财政支持的实施主体已实缴出资证明。如该主体工商登记章程中载明实缴出资情况、符合项目要求的银行出资流水、或股东出资证明书等能够有效证明实缴到位的材料,同时该主体财务报表中“实收资本”栏应当如实载明出资情况。须注明实施主体以前年度申报投资项目名称及年份。

(5)其他影响项目实施的资料。根据所涉及的建设内容提供:如涉及合作项目的,提供各合作方签订的合作协议(须明确各合作方权利义务、资产权属及管护责任、运营管理模式、供销合作社权益保障措施等)。涉及用地的,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或报请主管部门审批的预审意见等材料;涉及用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明或5年期以上的房屋租赁协议等材料。涉及购置设施设备的,提供该设施设备市场调研情况等材料;涉及农机具购置的,出具不购置农业农村部门目录内农机具同时不申报农机具购置补贴的承诺。

联系人:钟女士,联系电话:028-26155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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