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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强化制度执行 进一步推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提质增效的通知

政策来源:财政部 | 发布机构:财政部 | 发布时间:2024-12-18 | 189 次浏览 | 分享到:

  三、规范资产管理行为,提升资产管理效果

  各主管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标准配置资产,严禁违规超标准配置资产;没有明确规定配置标准的,要结合单位履职需要、资产存量、使用状况和财政承受能力,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合理配置。各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优先通过调剂方式配置资产,不能调剂的,可以采用租用、购置、建设等方式。各级财政部门、各主管部门和各单位要依法依规编制和审核资产配置相关支出预算,各单位要严格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和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配置资产。严格实行公务用车编制管理,在编制内合理配备公务用车,鼓励使用新能源汽车,按照规定逐步扩大新能源汽车配备比例。原则上不得在资产闲置或对外出租出借的情况下配置同类资产。要加强资产使用管理,各主管部门、各单位之间原则上不得互相占用资产,严格控制资产出租出借和对外投资,未按照规定履行程序不得将资产出租出借和对外投资,经批准出租出借的资产不得转租转借。加强房屋资产、公务用车等重点资产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并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做好日常检查和维修保养,确保安全使用。资产处置要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履行报批程序后及时进行处置,对于报废、报损的资产要及时处理,并相应调整账务。机构改革等涉及的资产划转应当及时完成。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资产评估的相关规定,做好国有资产使用、处置中等涉及的资产评估工作。要及时收取各类国有资产收入,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缴国库或纳入单位预算管理,确保收入管理规范有序。

  四、推动资产盘活利用,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各单位要优化在用资产管理,最大限度发挥在用资产使用价值,切实做到物尽其用。要及时掌握资产闲置、低效运转等使用情况,建立待盘活资产台账并动态更新,结合资产实际情况制定盘活方案。对闲置资产,在本单位、本部门内部加强调剂利用的基础上,积极推进跨部门、跨地区、跨级次资产调剂;对低效运转资产,在确保资产安全使用的前提下,大力推动资产共享共用,可以对提供方给予合理补偿。各级财政部门、各主管部门要加大统筹协调力度,打通资产盘活通道,规范资产盘活管理,持续推动资产盘活工作取得实效。严禁借盘活资产名义,对无需处置的资产进行处置或者虚假交易,以变相虚增财政收入。

  五、用好一体化系统,加强资产动态管理

  各主管部门、各单位要应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加强资产管理,通过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办理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业务,并按照要求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对资产管理各环节进行全程登记,推动实现资产全生命周期精细化管理。各主管部门、各单位要及时将闲置、可共享或待处置的资产信息上传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全面展示可调剂共享资产信息,推动实现资产跨部门、跨地区、跨级次调剂共享。优化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公务用车编制管理功能,为编制新增资产相关预算提供真实准确数据。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依托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建立覆盖本地区各级单位的虚拟公物仓,财政部汇总形成覆盖全国行政事业单位的调剂共享资产信息数据库,推动供需双方调剂共享信息有效衔接。对于实体公物仓,要在科学论证必要性、测算建设和运营维护成本的基础上,征得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设立。要坚决防止出现“运动式”建设实体公物仓的情况,避免重复建设。对于已建成的实体公物仓,财政部门要加强监督指导,对建设和运营维护成本过高、效果差的,要及时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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