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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彭州市推进服务业提质倍增八条政策措施的通知

政策来源: | 发布机构:彭州市商务局 | 发布时间:2024-10-15 | 115 次浏览 | 分享到:

三、鼓励创新发展模式

第六条鼓励发展品牌连锁和统一收银结算支持在彭零售连锁企业拓店增收,按其拓展规模给予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一次性奖励。支持商业综合体(综合市场)和特色商业街(区)通过统一收银等形式纳入统计,给予实施主体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鼓励发展数字消费

对获评国家、四川省、成都市电子商务示范的企业(机构、载体),给予最高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服务业企业年网络销售收入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或电商服务收入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分档给予最高50万元年度奖励。对当年新引进或培育落地彭州且产生进出口实绩的跨境电商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对在彭州开展跨境电商业务的企业,按照业务类型分档予以相应奖励,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年。

四、提升消费活力

第八条鼓励品牌和场景建设

对获评彭州市示范消费场景的项目,给予运营主体最高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示范步行街的街区给予运营主体最高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评全国、省级绿色商场创建单位的运营主体,给予最高30万元一次性奖励。支持具备条件的企业积极申报老字号,对被新认定为“中华老字号”“四川老字号”“成都老字号”的,给予最高10万元一次性奖励。支持商业综合体和商业街(区)等运营主体积极招引品牌首店,对新引进的国内外知名品牌首店经综合认定后,给予运营主体每年最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米其林”“黑珍珠餐厅在彭州市设店经营的,给予每家门店最高60万元一次性奖励。鼓励老字号、非遗、地方名小吃等商户在特色商业街区、商业综合体开设旗舰店、体验店,扩大品牌影响力,提升品牌价值和商业转化率。

五、附则

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3年,申报范围为2023年1月1日起发生的事项。本政策措施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信息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0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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