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天府实验室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关于财政科研经费管理、国有资产使用、财政经费设备采购、人员出国(境)等规定,明确重大管理决策的基本规则、决策程序、责任机制、监督机制,制定理事会和学术委员会章程以及人事、科研、财务、安全保密等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天府实验室应履行安全生产和保密管理主体责任,建立相应制度,定期开展风险隐患排查。实验室所在市(州)政府落实安全生产属地责任,加强对实验室安全生产工作日常督导,指导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治。
第十五条天府实验室应强化科研伦理审查管理和科研诚信监督管理,加强人工智能安全、生物安全等管理,对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处置。
第十六条天府实验室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实验室主任或其他重要人员变化、主要研究方向变更、组织结构调整等重大事项,应经理事会审定后报科技厅备案。
第十七条天府实验室按照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推动基层党建和纪检监察工作,着力增强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党组织关系隶属所在市(州)或县(市、区)党委。
第十八条天府实验室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加强对科研项目经费、重点基建工程、仪器设备采购、人才招聘等规范化管理,接受外部审计等监督检查。
第四章科研组织与成果转化
第十九条天府实验室坚持面向国家战略需求和我省优势产业发展需要,凝练部署重大科研任务,创新科研项目形成机制和组织方式,开展前瞻性、原创性、集成性科学研究和科技攻关,产出一批标志性成果。
第二十条天府实验室应健全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机制,将财政经费购买的科研设施与仪器、数据资料等纳入四川省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在符合保密要求前提下向社会开放共享。
第二十一条天府实验室应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体系,围绕重大科技进展,做好海内外知识产权布局,开展重大项目知识产权评议,培育高价值专利,防范知识产权风险,提高知识产权国际竞争力。
第二十二条天府实验室应建立科研成果署名和互认机制。在实验室获得的科研成果,应署名天府实验室。实验室可与“双聘”人员原单位约定“双聘”期间人员管理方式,原则上双方机构应互认人员“双聘”期间的科研产出和考核情况。
第二十三条天府实验室应完善成果权益分享机制,探索建立与贡献相匹配的收益分配机制。对实验室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职务科技成果,在不影响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可赋予科研团队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
第二十四条天府实验室应成立产业化委员会,由其指导实验室开展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相关工作。实验室可按规定组建专业化平台运营公司、设立成果转化基金,推动实验室成果就地就近加快转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