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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四川省职称评审工作行为规范》的通知

政策来源: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发布机构: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发布时间:2024-12-10 | 307 次浏览 | 分享到: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相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4〕56号)、《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令〔2019〕40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程序,提升职称评审工作质量,我厅牵头制定了《四川省职称评审工作行为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12月4日


四川省职称评审工作行为规范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程序,正确履行职称评审工作职责,维护职称评审工作的公平性、公正性和权威性,营造风清气正的职称评审环境,根据《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4〕56号)、《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令〔2019〕40号)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指职称评审工作,是指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管理,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具体牵头,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共同参与,按照规定的程序、办法和标准,组织开展职称申报推荐、资格审核、专家评审、投诉处理等工作。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职称评审工作的申报人、申报人工作单位及主管部门、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及其办事机构、评审专家、评审工作人员。

第四条  申报人是指符合条件并参与职称申报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人工作单位及主管部门是指申报人实际工作关系所在的单位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及其办事机构是指经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依规组建相应层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的有关部门(单位)及其业务经办机构。评审专家是指接受评审组织者邀请,参加职称答辩、小组评议、评审委员会评议、投诉异议处理等工作的相关专家。职称评审工作人员是指在职称申报推荐、资格审核、专家评审、投诉处理等环节涉及各有关单位的经办人员。

第五条  申报人有义务配合做好职称评审各环节工作,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准确、有效。

第六条  申报人应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故意利用虚假承诺、伪造身份、伪造工作经历资历等手段进行职称申报;

(二)不得在职称申报评审中提供虚假材料、论文造假代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

(三)不得隐瞒学术不端、党纪政务处分等经历,在影响期内骗取职称申报资格;

(四)按规定渠道申报职称、按规定办理委托评审手续,不得擅自将申报材料提交职称评审委员会或评审专家;

(五)不得打探、收集评审专家名单及其他评审过程中的保密信息;

(六)不得亲自或请托任何组织(人员)进行可能干扰和影响职称评审公正性的活动;

(七)不得在异议处理中阻挠调查、弄虚作假、拒不配合调查,或从事其他妨碍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活动;

(八)不得违反其他相关规定。

第七条  申报人工作单位及主管部门在审核推荐工作中应当恪守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推荐符合条件的人选,并认真做好推荐前的审核把关工作,确保推荐材料真实有效,并有义务积极配合评审组织者处理好与申报人相关的投诉异议。

第八条  申报人工作单位及主管部门应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规定履行申报材料审核职责,不得放纵、包庇、协助申报人弄虚作假,或明知其存在重大问题隐匿不报,推荐不符合条件的人员;

(二)不得“依人画像”设置职称推荐限制性条款;

(三)按要求进行申报材料公示,按规定公开投诉举报电话,公示有异议的要及时调查处理;

(四)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规定程序、规定渠道及时上报申报材料;

(五)不得在异议处理工作中推诿、拖延、包庇、阻碍或干扰调查处理,作出不公正的调查处理意见;

(六)不得违反其他相关规定。

第九条  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及其办事机构应按规定程序组织开展职称评审活动,严格执行职称评审工作的各项工作纪律、规定,积极营造客观、公正的职称评审环境。

第十条  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及其办事机构应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定的职称评审办法、评价标准、评审程序等应符合国家和我省职称管理相关政策要求;

(二)按照有关要求,规范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按规定核准备案并在有效期满前做好重新核准备案工作;

(三)建立健全评审专家推荐遴选、培训考核、退出惩戒、责任追究等制度机制,规范职称评审专家管理;

(四)认真履行申报材料审核职责,按规定程序接收申报材料;

(五)不得超越职称评审权限、擅自扩大职称评审范围,接受委托评审须符合规定要求;

(六)严格落实评审活动申报备案制度,出席评审会议专家须达到规定人数,认真履行会议记录、会议材料归档管理职责,评审结果要按规定进行公示,并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复核确认、备案、历史数据归集等工作;

(七)严格规范执行评审政策、评审程序及纪律要求,不得违反保密规定泄露评审相关内容;

(八)认真调查核实处理举报投诉的问题线索,畅通申报人申请复查、投诉举报渠道,不得存在推诿塞责、转移矛盾等情形;

(九)不得违反其他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评审专家应正确履行评审职责,自觉抵制各种干预评审工作的不良行为,根据评审相关规定和程序,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全面科学地评价评审对象,不带任何个人或部门、行业的偏见,郑重、负责地履行评审专家职责,不谋私利,不徇私情。

第十二条  评审专家在评审活动中应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违反保密规定,在评审工作保密期内对外公布评审专家身份、泄露评审内容;

(二)不得私自接收职称评审材料;

(三)不得在职称评审中利用职务之便接受请托、打招呼、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得违反有关回避规定;

(五)公正履行评审职责,不得在打分、投票等过程中存在不公行为;

(六)不得利用评审专家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与其他评审专家进行利益交换,违规帮助他人游说、打招呼、递条子,干扰评审工作正常秩序,作出有违公平原则的行为;

(七)在异议处理工作中,不得协同有关单位(个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作出不公正的评价意见;

(八)不得违反其他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职称评审工作人员应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开展职称申报审核、推荐、专家抽选、评审活动组织、评审资料归档等工作,不得在职称评审各环节利用职务之便徇私舞弊、暗箱操作,干扰职称评审活动正常进行。

第十四条  职称评审工作人员在职称评审工作中应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规定政策条件开展申报材料审核,不得故意放宽或收紧申报条件、范围,或审核标准前后不一致;

(二)及时审核申报材料,及时反馈申报人审核结果,不得在审核错误时不及时纠正或推诿误导申报人员,影响资格审核结果;

(三)不得私自接收职称评审材料;

(四)按规定抽选评审专家,不得违规对外泄露评审专家信息,应当告知评审专家回避情形及要求;

(五)不得在评审工作保密期内泄露评审内容;

(六)不得在职称评审中利用职务之便接受请托、打招呼,徇私舞弊、暗箱操作,谋取不正当利益;

(七)不得在评审会议期间发表引导性意见、干扰评审专家正常开展工作;

(八)不得违反保密规定泄露投诉人及其他相关人员信息,不得在异议处理工作中推诿、拖延、包庇、阻碍或干扰调查处理,作出不公正的调查处理意见;

(九)不得违反其他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职称申报人员有违反本规范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的,记入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3年,作为今后申报评审职称的重要参考;职称申报人员应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等进行承诺,承诺不实的,3年内不得申报评审职称;职称申报人员违反规定取得职称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撤销其职称。

第十六条  职称申报人员工作单位及主管部门违反本规范第七条、第八条之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七条  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及其办事机构违反本规范第九条、第十条之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工作提醒,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责令其立即停止评审工作、限期整改、消除影响,经整改仍无明显改善的,收回其职称评审权,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  评审专家违反本规范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之规定的,由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并记入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3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职称评审工作人员违反本规范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之规定的,记入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3年,记录期限内不得再从事职称评审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单位和个人在职称申报评审中违纪违法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等追究党纪政务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规范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第二十二条  本规范由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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