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技能评价补贴】 培训对象个人缴费或由承训机构代为垫付费用参加省内技能人才评价机构开展的技能评价,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证书的,按标准给予补贴。每本证书只享受一次职业技能评价补贴,已享受该职业(工种)高等级评价补贴的,不再享受低等级评价补贴。(技能评价补贴参考标准见附件)
第二十五条【生活费(交通费)补贴】 防止返贫监测对象、 “两后生”中的农村学员和城乡低保家庭学员参加个人技能提升和免费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的,按500元/人给予补贴。同一劳动者每年只可享受一次生活费(交通费)补贴。
第二十六条【资金来源】 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评价补贴和生活费(交通费)补贴优先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和省级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中列支。以下培训对象补贴资金可从中央就业补助资金列支,包括:“六类人员”,即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就业困难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等;企业新录用的“六类人员”;以及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技师培训的企业在职职工。县级以上政府可针对资金来源渠道和使用管理分散问题,对有关部门各类培训资金和项目进行整合,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八章 绩效监督
第二十七条【培训项目管理】 培训主体和承训机构应加强对培训项目的管理,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应加强内部管理、落实各项制度,规范和优化培训工种(专业)、项目的培训课时、培训内容和培训方式,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确保培训质量和效果,应履行实名管理、考勤签到、教学管理、培训考核、档案管理责任。
应按班次建立培训台账,培训台账应记载培训开班、过程及结业审核情况、培训学员基本情况及培训专业、培训时间、考试考核和收费等内容。培训台账纸质资料和电子资料保存期限5年。
所有补贴培训均应录入四川省职业培训实名制管理系统。免费培训项目应接入就业创业监管平台,培训过程涉及监狱管理要求等特殊情况无法接入就业创业监管平台或提供影像资料的,由培训主体或承训机构提供承诺函负责妥善保管。
第二十八条【培训过程监管】 各地应加强对培训关键环节的监督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培训资质情况。包括开展补贴培训的场地、设施设备、教师资格、培训范围、教材使用。
(二)培训开展情况。包括培训实施、质量效果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