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细化本地区培训政策和项目,统筹培训计划,确定职业培训和技能评价补贴标准,负责牵头本行政区域内培训资源的统筹调度和监督检查工作;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和农民工服务中心等经办机构组织实施市(州)本级补贴培训,建立健全多方参与的工作机制。
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根据国家、省、市(州)有关规定和工作安排,做好培训组织实施和日常监管等工作。
第二章 培训对象
第五条【对象分类】 享受补贴培训的人员应为四川省内有培训意愿和就业创业能力的城乡劳动者,年满16周岁且不超过60周岁,主要包括以下人员:
(一)企业职工。具体包括:
1.企业在岗职工。指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人员。
2.劳务派遣人员、平台网约劳动者。劳务派遣人员指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被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的劳务人员;在派遣期间可以参加用工企业组织的培训。平台网约劳动者指依托互联网平台,与平台企业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根据平台规则完成工作和接受劳动管理,获取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参加平台企业组织的培训。
(二)就业重点人群。具体包括:
3.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纳入我省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对象范畴的人员。
4.脱贫劳动者及其子女。脱贫攻坚期间被认定为贫困户家庭的劳动者及其子女。
5.就业困难人员。经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劳动者。
6.“两后生”。指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中职)高中(技工院校)毕(肄)业生,年龄在16周岁以上、22周岁以下。
7.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指有转移就业意愿或已转移就业的农村劳动者。
8.农业实用人才。指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商务部门分别认定的农业技术指导员、农业机械指导员、返乡创业指导员、农旅融合指导员、乡村建设指导员、农村电商指导员、农村电商主播,即“一村六员一主播”。
9.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指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的城镇常住人员。
10.退役军人。指依法退出现役的军官和士兵。
11.残疾人。指持有残疾人证,且具备一定劳动能力,符合参训要求的人员。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除外。
12.大学生。包括省内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非毕业年度在校大学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在校学生)、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非毕业年度”即从第一学年春季学期结束之日起至毕业前一年6月30日,“毕业年度”即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至毕业之日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