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检查验收程序
第十五条 在开展兽药GSP检查验收前2日,组织检查验收的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告知被检查企业检查验收时间,并确定2名及以上兽药GSP检查员组成检查组,明确其中1人为组长。
兽药GSP检查组组长应当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专业技术水平,具备2年以上兽药GSP检查验收工作经历,参加过5次以上兽药GSP检查验收工作。
第十六条 兽药GSP检查组组长职责:
(一)组织、协调开展检查验收工作;
(二)负责与被检查企业交换意见;
(三)负责汇总检查情况,拟定和宣读现场检查评定结果;
(四)负责提交检查验收评定表及有关检查验收资料。
第十七条 兽药GSP检查组应当按以下程序开展工作:
(一)检查组到达现场后,由组长向被检查企业介绍检查组成员,说明检查工作程序,宣布工作纪律,听取企业兽药GSP实施情况汇报。
(二)检查组成员按照《四川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评定标准》(附件3)的要求,逐一对被检查企业的营业场所、仓库、设施设备、兽药质量管理文件、记录、质量管理档案等进行现场检查,对相关人员进行现场询问和考核,并逐条记录检查和考核情况。
(三)检查完毕,由组长负责组织成员对各检查项目进行汇总和综合评定,根据评定结果填写《四川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评定表》(附件4),提出检查项目缺陷,作出该企业兽药GSP检查验收是否合格的结论。检查组评定期间,被检查企业应当回避。
(四)检查组与被检查企业交换意见,向被检查企业通报检查情况,宣读兽药GSP检查验收评定结果。
(五)《四川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评定标准》和《四川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评定表》等检查验收资料应当经检查组全体成员和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
(六)如被检查企业对检查验收结论产生异议,可向检查组作出说明或解释。检查组应当对异议内容予以记录,经检查组全体成员和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八条 检查验收结论为“合格”,但存在缺陷项目的企业,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整改情况由兽药GSP检查组组长组织核查。
兽药经营企业整改完毕,兽药GSP检查验收工作结束后,检查组组长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检查验收资料报组织验收的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由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核发或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
第十九条 检查验收结论为“不合格”的,由组织检查验收的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将有关资料退回企业并书面说明理由。对验收不合格的,企业可整改合格后,重新申请兽药GSP检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