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支持建设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对认定为市级数字化车间的企业在市级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6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多个生产车间被评定为市级数字化车间的企业,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10万元。对认定为市级智能工厂的企业在市级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二条 加快产业绿色化发展。获得上级淘汰落后产能、节能技术改造的项目,按市级补助资金的30%给予最高50万元的补助。获评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的企业,按国家级30万元、省级15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获同一年度同一类型国家和省级绿色制造示范单位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
第十三条 支持融资贴息。支持制造业企业通过银行贷款方式新(扩)建生产线,给予单户企业不超过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50%、单笔贷款贴息不超过200万元,每年最高1000万元。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政策支持对象为近三年信用良好,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突发环境事件等,未在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安全生产严重失信名单、环境信用评价“不良企业”有效期内,涉及项目应符合成都市产业发展政策和安全、环保、节能、消防、统计等法律规定。
第十五条 本政策措施若与县级同类政策有重叠的,符合条件的企业只能选择一项政策申报,不得重复享受。
第十六条 本政策自2024年 X月 X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大邑县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大邑府规〔2024〕4号)同时废止。在本政策有效期内签订协议并约定有关扶持条款的项目,在本政策失效后仍按协议执行。有效期内,如本政策内容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新出台政策相冲突的,按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执行。
第十七条 本政策由县经科信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细则并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