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农发〔2024〕19号
各市(州)、县(市、区)农业(农牧)农村局、财政局:
现将《肉牛稳产提质激励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四川省财政厅
2024年10月10日
肉牛稳产提质激励实施细则
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经济持续回升向好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川办规〔2024〕3号)要求,推进肉牛产业转型升级,稳定肉牛基础产能,改善肉牛品种,提升肉牛品质,增强肉牛产品安全供应保障能力,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基本原则
按照“先配后补、据实激励”原则,对饲养肉牛(含牦牛)基础母牛并选用优良种公牛冻精配种的农户和养殖场给予激励,稳住基础母牛群体数量,提升母牛种用性能和繁殖效率。
二、激励对象
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全省从事肉牛(含牦牛)能繁母牛养殖的规模养殖场、农民专业合作社、集体牧场、家庭农场和农户。实施激励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饲养能繁母牛品种为肉牛和牦牛,肉牛主要包括本地黄牛、西门塔尔牛等进口优良品种及其杂交牛、蜀宣花牛等培育品种;牦牛主要包括九龙牦牛、麦洼牦牛等地方优良品种。
(二)激励对象需使用优质肉牛和牦牛冻精通过人工授精完成品种改良,并成功妊娠。开展人工授精需如实填报人工授精登记表(见附件1)。
三、激励标准
对实施人工授精并符合品种要求的肉牛(含牦牛)能繁母牛,省级财政按照300元/头的标准给予激励。
四、申报程序
(一)自愿申报。所有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可到当地乡镇畜牧兽医站申报(申报表见附件2),乡镇畜牧兽医站汇总本乡镇申报情况,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统一申报(没有畜牧兽医站的乡镇,可以由乡镇农业技术服务部门或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收集申报资料),1头能繁母牛最多申报1次,过期未申报的视为自愿放弃。
(二)县级核实。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根据乡镇统一申报的养殖场(户)激励资料,对申报情况组织开展核实,并将核实结果反馈乡镇人民政府。
(三)公告公示。乡镇人民政府将核实结果进行乡镇和行政村两级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养殖场(户)名、存栏能繁母牛数量、人工授精母牛编号、配种日期、使用冻精编号、补贴金额以及县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监督电话等内容,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如有异议,重新核查核实后再次公示,直至群众认可。
(四)审核汇总。公示无异议后,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本县激励情况报送市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对本辖区激励情况审核汇总后,会同财政部门于2026年1月31日前上报农业农村厅、财政厅。
五、资金发放
财政厅、农业农村厅根据上一年度各地能繁母牛存栏数量,提前将部分激励资金预拨各地。待各市(州)审核上报基础信息后,再按照核实后的头数和激励标准据实清算。
县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根据实施人工授精并符合品种要求的肉牛(含牦牛)能繁母牛头数,在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激励资金通过“一卡通”发放到养殖户手中。对养殖户是法人的,通过其基本账户发放。
六、工作要求
(一)开展政策宣传。各地要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等形式,加强肉牛稳产提质激励政策宣传,将申报流程、激励条件、激励标准等宣传到户到场,提升政策效果。
(二)强化跟踪服务。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肉牛、牦牛养殖技术指导与服务,积极为肉牛、牦牛人工授精创造良好条件。
(三)加强资金监管。各地要严格执行政策,严明纪律要求,在肉牛稳产提质激励资金申报、审核、分配等环节中,不得弄虚作假、虚报头数、套取骗取资金,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截留挪用补贴资金。
该激励政策与《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大工作力度全力稳定牛羊家禽生产的通知》(川农函〔2024〕291号)中“对规模养殖场、合作社、家庭农场及脱贫监测户饲养的能繁母牛给予100元人工授精补贴”不重复实施。
附件:1. 四川省肉牛(含牦牛)人工授精登记表
2. 四川省肉牛(含牦牛)激励业主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