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主管部门监督】 项目主管部门要督促项目单位加快推进项目建设、规范使用专项债券资金,及时准确报送项目进展情况。项目主管部门监管责任人要做到“三到现场”,即开工到现场、建设到现场、竣工到现场。组织开展项目日常监督检查,对本单位发现或者有关部门指出的问题,督促项目单位做好整改工作。
第二十一条【财政发改部门监督】 财政金融局会同战略研究局加强对专项债券发行、使用、偿还及项目收入、资产的管理和监督;项目单位未按要求履行项目建设运营管理责任的,应责令其整改并追究责任;对截留、挪用专项债券资金、擅自改变专项债券资金用途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单位及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第七章 职责分工
第二十二条【战略研究局】 战略研究局依据专项债支持投向领域,指导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做好项目策划、前期要件办理,统筹项目要素保障资源,提高项目熟化程度;依托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组织开展专项债券项目申报工作;加强已发行债券项目监测调度,推动项目建设实施。
第二十三条【财政金融局】 财政金融局负责指导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编制“一案两书”、填报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系统;加强已发债券项目绩效管理工作,健全债券资金使用进度通报机制,统筹做好专项债券资金还本付息工作;建立专项债券对应资产的统计报告制度,对专项债券对应资产进行监控。
第二十四条【公园城市建设局】 公园城市建设局依法依规做好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等用地保障工作。
第二十五条【综合执法局】 综合执法局依法依规做好环评审批工作。
第二十六条【项目主管部门】 项目主管部门是指各产业功能区管委会、各局(部)和镇(街道),负责对各自行业或辖区申报项目的实施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审核把关,并指导项目单位开展项目策划申报工作;对已发债项目加强建设管理、资金监管、项目运营监督。
第二十七条【项目单位】 项目单位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依法依规履行项目全过程组织管理职责。负责提出专项债券项目需求申请,编制报送项目实施方案等申报资料,配合做好债券发行工作;规范使用债券资金,及时形成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定期评估项目成本、预期收益和对应资产价值等,发现风险或异常情况及时向项目主管部门报告;编制专项债券收支、偿还计划并纳入单位年度预算管理,将债券项目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国库。将用于偿还市场化融资的专项收入足额归集至监管账户,保障市场化融资到期偿付;做好数据填报、信息公开等相关工作。接受各级政府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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