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加强东部新区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管理,充分发挥专项债投资带动及防范化解债务风险的政策效应,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通知》(厅字〔2019〕33号)《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全生命周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规〔2021〕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新区实际,形成《成都东部新区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相关意见建议请于2024年4月30日18:00前反馈至邮箱1062105371@qq.com。
附件: 《成都东部新区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
成都东部新区战略研究局
2024年4月22日
成都东部新区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有效加强东部新区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以下简称“专项债券项目”)管理,充分发挥专项债投资带动及防范化解债务风险的政策效应,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通知》(厅字〔2019〕33号)《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全生命周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规〔2021〕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新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专项债券是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以公益性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或专项收入作为还本付息资金来源的政府债券。
第三条【管理内容】 本办法所称专项债券项目管理,是指专项债项目策划储备、申报发行、建设管理、资金管理、监督检查等全生命周期管理。
第二章 项目策划储备
第四条【定期培训】 战略研究局、财政金融局定期组织或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专项债券项目策划培训,解读政策内容、评审重点、项目策划注意事项等,指导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掌握项目包装策划要义。
第五条【精准谋划】 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根据公益性事业发展规划、新区民生短板、城市功能需求、项目资源匹配、收益与融资平衡等情况策划符合专项债券发行条件的新区急需实施项目,实时向战略研究局、财政金融局提供专项债券储备项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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