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万元,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③在孵时限一般不超过48个月,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租用孵化场地面积应低于1000平方米(生物医药、航空航天等特殊领域除外);
4.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占场地总面积的75%以上,入驻企业不低于15家;
5.形成了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能够提供创业咨询、培训、辅导服务以及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知识产权、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市场推广、信息咨询等服务,常态化组织项目路演等创新创业活动。
第八条 高端人才引领型创新创业载体认定条件:孵化载体入驻企业中,国内高校、科研院所在职人员【一般应具备副教授(副研究员、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或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曾经在四川生活、学习、工作经历(一般应具备国内经济发达地区知名企业工作经历),有过多次成功创业经历或创新创业大赛获奖者,在海外获得本科及以上学历、有海外工作经历、有海外成功创业经历或海外高校访问学者,国家、省、市级人才,国际顶尖人才,大企业高管,高技能人才(高级工程师、国家、省、市技能大赛获奖、优秀工匠等),优秀青年人才(本科及以上毕业生、获得其他经认定的优秀称号等)等人才创办的企业(上述人才需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股东)所占比例不低于20%,或者上述人才创办的企业不低于5家。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 仅对众创空间和孵化器进行认定,具有孵化功能的其它载体不进行单独认定,经核验后纳入成都东部新区孵化载体统计范围。
第十条 申请认定成都东部新区众创空间和孵化器基本程序:
(一)申请单位根据成都东部新区官方网络平台或其他相关网络渠道通知公告,准备申请材料,提交至成都东部新区战略研究局科技创新处。
(二)申请材料经科技创新处审核通过,并经局办公会议定。
(三)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认定为成都东部新区众创空间或孵化器。
(四)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成都东部新区众创空间和孵化器认定评审资格,自取消之日起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一条 在本办法施行之日前已纳入成都东部新区战略研究局统计范围的众创空间或孵化器自动获得成都东部新区众创空间或综合孵化器资质认定。
第四章 动态管理
第十二条 众创空间和孵化器根据成都东部新区孵化载体评价体系开展孵化载体评价工作,评定星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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