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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重大新药创制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通知》解读

政策来源:四川省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四川省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19-01-30 | 1729 次浏览 | 分享到:

日前,四川印发《关于支持重大新药创制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通知》,促进医药健康产业发展,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用药需求。

《通知》明确,四川要将符合条件的重大新药创制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成果在四川省转化形成的创新药物,按规定及时优先纳入省级医保目录;对其中符合医疗保险谈判条件的新特药,按规定及时组织价格谈判并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增强我省创新药可及性,降低参保患者医药费用负担。

对重大新药创制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成果在四川省转化形成的创新药物,及时纳入药品集中采购目录实行直接挂网采购。各级公立医疗机构按照降低成本的原则优先就近采购使用,不纳入“药占比”指标考核。

《通知》提出,要支持开展药物临床试验,强化创新药物转移转化。药物临床试验项目按不同来源和级别视同相应级别的科研项目,纳入主要研究者和直接参加研究者的绩效工资、职称晋升、岗位聘用、项目申报等管理。

同时,鼓励重大新药创制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成果转移转化试点示范基地成都天府国际生物城内企业购买人体临床试验责任保险、生物医药产品责任保险等保险险种,由成都高新区给予补贴。

此外,对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医疗卫生机构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的特殊报酬,职务发明完成人、科研项目完成人、科技成果转化团队和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以及面向企业和社会承担科研项目、开展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临床试验等技术服务所获收益中发给科技人员及其团队的劳动报酬,由主管部门进行专项据实核增,计入当年单位绩效工资总额,不作为绩效工资总额基数。


“将符合条件的重大新药创制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成果在四川省转化形成的创新药物,按规定及时优先纳入省级医保目录。”

“在省级工业发展资金中试点开展重大新药首批次奖补工作,支持重大新药生产与销售。”

“对在四川省内注册的产学研单位承担的国家重大新药创制专项创新药物研发项目,按研发进度分阶段资助,所需资金通过省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予以支持。”

1月26日,记者获悉,将支持重大新药创制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成果在我省转移转化,促进医药健康产业发展,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用药需求。目前,《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重大新药创制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已正式向社会公布。

按照通知,下一步四川从扩展医疗保险保障范围、优化药品采购机制、支持开展药物临床试验、加强土地供应保障、强化金融保险支持等方面着力,推动重大新药创制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成果在我省转移转化。

《通知》中明确,将符合条件的重大新药创制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成果在四川省转化形成的创新药物,按规定及时优先纳入省级医保目录;对其中符合医疗保险谈判条件的新特药,按规定及时组织价格谈判并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增强我省创新药可及性,降低参保患者医药费用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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