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4
国内外高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落户成都资助项目申报指南
一、资助对象
资助对象为2020年度以来国内外高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在我市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成都机构。同一国内外机构设立2家以上成都机构的,按申报先后顺序,仅资助其中最先申报的1家。
二、申报条件
(一)国外高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在我市设立成都机构,申报资助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国外机构属于在国外依法登记注册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且机构成立5年以上(含5年);
2.国外机构拥有50名以上(含50名)知识产权专业人员;
3.国外机构上年度具有知识产权运营、专利无效、专利复审等业务成功案例10项以上(含10项);或上年度代理知识产权诉讼案件结案数量达20件以上(含20件);或已为至少3家(含3家)世界500强(或国内100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业务服务;
4.成都机构设立时间超过6个月(含6个月);
5.成都机构拥有知识产权专业人员不少于10名(含10名);
6.成都机构上年度纳税额超过200万元(含200万);
7.成都机构作为申报机构,当前经营状态正常,近3年未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管理名单。
(二)国内高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在我市设立成都机构,申报资助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国内机构属于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外依法登记注册的国内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注册时间5年以上(含5年);
2.国内机构拥有30名以上(含30名)执业专利代理师;
3.国内机构上年度具有知识产权运营、专利无效、专利复审等业务成功案例10项以上(含10项);或上年度代理知识产权诉讼案件结案数量达20件以上(含20件);或已为至少3家(含3家)世界500强(或国内100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业务服务;
4.成都机构设立时间超过6个月(含6个月);
5.成都机构拥有执业专利代理师不少于10名(含10名);
6.成都机构上年度纳税额超过100万元(含100万);
7.成都机构作为申报机构,当前经营状态正常,近3年未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管理名单。
三、资助标准
鼓励国内外高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落户成都,优化提升知识产权服务业质量和水平。对国内外高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在我市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服务机构,给予50万元资助。
四、申报材料
(一)《国内外高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落户成都资助项目申报书》;
(二)国内外机构及成都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
(三)